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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侵权?法律“边界感”值得深思!

发布者:湖北浩飞德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10-14
大多数时候“商标侵权”往往都是简单粗暴的,然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提升,数字营销也然成为了现代企业获客的要手段,比如搜索引擎的“智能匹配”“广泛匹配”等功能成为各商家投放广告的新一轮阵地。

   但是,虽然数字营销为企业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特征,同时也成为了商标侵权行为滋生的温床。“搜索关键词类”商标侵权行为便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侵权方式。


   案例1:此前,深圳有个网店店主,在某电商平台售卖“精品烤鱼炉”时,耍了个“小聪明”。不仅在商品图片中用上了知名餐饮品牌“某鱼”的商标,还把“某鱼”设为搜索关键词,想着借此吸引更多顾客。


   但他没想到,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某鱼”可是在餐饮行业响当当的服务商标,烤鱼炉又是该品牌餐饮服务的核心设备。网店店主的这种“搭便车”的操作,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他的商品和“某鱼”品牌存在某种关联。


   更何况二者都属于餐饮行业相关领域,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某鱼”商标持有企业发现后,认为该网店的行为构成侵权,立即搜集证据将网店店主告上法庭。
   最后,因A公司未能举证实际损失及B商行的获利情况,也未充分证明商誉受损,且被控侵权商品已下架。法院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侵权性质、规模、后果及维权开支等因素,判决B商行赔偿A公司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案例2:

   “XX直播”(化名)是一家互动直播平台,A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XX交友”(化名)网站的运营主体为B公司。为推广网站,B公司购买了某网络搜索引擎平台的竞价排名广告服务,并主动选择将“XX直播”设置为广告关键词,使公众在该搜索引擎搜索以上关键词时,“XX交友”网页链接能够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第一条或显著位置,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出现大量包含“主播直播”等内容的表述。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番禺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最终,经过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需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可以看出上述两案例的赔偿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惩罚标准是“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形及法律依据:

1.民事赔偿

   若构成侵权,需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害等。若损失难以计算,法院可按侵权人获利或根据侵权情节酌定赔偿数额。例如,上述“案例2”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曾判决侵权方因将他人商标设为关键词引流,赔偿权利人30万。

2.停止侵权与消除影响

    侵权方需立即停止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并在相关平台或渠道发布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3.可能涉及的其他责任

   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恶意攀附知名商标、长期持续侵权等,法院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可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就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人家注册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用近似商标,容易让消费者混淆的,还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都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上述案情被判定为侵权也是情理之中。   那么,所有“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关键词”的,都会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吗?其实并不是,具体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形来综合判断,比如:

1.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若通过关键词设定,使他人商标直接出现在搜索结果标题中,且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公众可基于此识别来源,则属于商标性使用。  例如,搜索链接标题含他人商标字样,且指向设置者的商业推广页面,此类显性使用通常构成商标性使用。


2.是否导致混淆误认
    若关键词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指向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或类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则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例如,将他人知名商标设置为关键词,搜索结果指向自身同类商品或服务,易使消费者误认,构成混淆。


3.主观意图与行业惯例
   若明知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将其设置为关键词以借用其影响力提高自身曝光率,且无合理理由,可能存在侵权故意。若该行为属于行业惯例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能不构成侵权,但需设置者承担举证责任。


4.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若隐性使用关键词(即后台设置但不直接显示)虽未造成混淆,但存在利用他人商誉、不正当获取竞争利益的主观故意,或导致权利人失去潜在交易机会,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将竞争对手商标设置为关键词,截取其流量,损害其商业利益。


   总的来说就是,判断是否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准需结合商标性使用、混淆可能性、主观意图及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考量。
   但无论是否会构成侵权,企业在营销推广或设置关键词时,都应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避免使用他人商标,尤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领域,以免引发法律风险。如果因为疏忽或误解导致侵权,应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动与权利人沟通协商,以此减少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这些小小的案例在众多侵权案例活血中不算起眼,但也足以警示广大创业者,企业在日常经营时应以诚信为要,坚决避免直接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那些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品牌商标,任何企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度等方式获取利益的只会得不偿失,当触犯法律的更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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