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接鉴定需求
(1)在接受鉴定委托时,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
(a)说明鉴定流程、工作规范以及收费标准等与业务相关的信息;
(b)如委托方提供委托材料,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信息;
(2)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委托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
(a)身份证明:对于自然人委托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对于法人委托人,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办案机关,应提供委托文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b)委托材料:委托材料应真实、完整、充分。
(3)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重新委托鉴定时,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核实并确保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接受鉴定委托:
(a)原知识产权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相应或专门资质;
(b)原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超出业务范围组织鉴定;
(c)原知识产权鉴定人在本应回避时没有回避;
(d)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确定鉴定事项
(1)确定委托协议前,应与委托人就相关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并满足下列要求
(a)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明确鉴定目标、内容、任务要求、执行计划和服务方式;
(b)委托事项应属于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委托事项的用途和鉴定要求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材料应充分完整;
(c)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答复;
(d)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宜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e)如果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材料;
(f) 如果知识产权鉴定急购不接受鉴定委托,应在相应时限内书面或扣头通知业务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三)签订鉴定委托协议
(1)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对维拓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要求,并达成委托意向的,应就鉴定项目建议方案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经委托人确认后,双方可签定鉴定业务委托书、协议书、合同或聘书。
(2)对于下列情况的鉴定委托业务,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不应接受委托
(a)鉴定材料明显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明显不合法;
(b)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c)鉴定要求不符合知识产权鉴定规范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d)鉴定机构知晓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
(f)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3)知识产权鉴定委托书/合同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b)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称;
(c)委托鉴定事项;
(d)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e)鉴定用途;
(f)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情况;
(g)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
(h)鉴定风险告知;
(i)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
(j)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k)双方权利义务;
(l)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在签订鉴定委托书/协议书/合同/聘书之前,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注意协议中与委托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四)组成鉴定专家组
鉴定专家组的相关要求如下:
(a)签订委托协议后,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选定至少2人(含2人)以上鉴定人组成鉴定专家组;
(b)在鉴定过程中出现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时,可引入其他符合条件的技术顾问参与,但最终鉴定意见由本机构的鉴定人出具。
(五)确定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归纳鉴定需求,确定鉴定实施目标,细化分解鉴定项目任务,制定执行计划,形成鉴定项目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