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知识产权鉴定规范 第1部分:总则》的相关法条规定,应当符合:
(一)总体要求
(1)合法合规
知识产权鉴定应遵循科学精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内通用规范,确保鉴定方法科学、程序规范,确保全过程可追溯。参加知识产权鉴定的人员应保守在知识产权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做好相关信息采集,确保鉴定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2)独立客观公正
知识产权鉴定应遵循独立原则,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与知识产权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应无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检验鉴定公平进行的关系,鉴定过程中不受外界关系影响,独立开展鉴定工作及出具鉴定意见。
(3)委托原则
知识产权鉴定应严格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材料应是委托人提供的或者经委托人认可的材料。
(二)鉴定机构
(1)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服务场所与设施。
(2)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
(3)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聘有3名以上开展知识产权鉴定的鉴定人。
(4)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定期对其机构的鉴定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三)人员要求
(1)鉴定人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确保所聘用的鉴定人具备与所从事的知识产权鉴定服务相应的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遵守知识产权鉴定职业道德和要求;
(b)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c)经过知识产权鉴定培训,具备与专业技术领域相关的背景知识
(d)就同一鉴定事项未受聘于其他知识产权鉴定机构;
(e)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签字并对坚定意见负责;
(2)技术顾问
技术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能力:
(a)相应技术领域专业知识;
(b)对相关技术问题的理解、分析、判断能力;
(c)就相关技术问题交流沟通的能力;
(3)鉴定专家组
鉴定专家组应由至少2名鉴定人组成,必要是,可加入技术顾问,并满足如下要求:
(a)由具备专业技术领域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知识技能的专家组成,或由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知识的专家和具备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能的专家组成;
(b)专家组成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纠纷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回避;
(c)专家组成员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曾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回避;
(d)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要求回避的情形,应回避;
(e)专家组成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对回避的理由进行审核,判断是否属于应回避的情形;
委托人要求专家组成员回避的,应向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提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对回避的理由进行审核,判断是否属于应回避的情形